| 规范性文件公示——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中小学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征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热 ★★★ | |||
规范性文件公示——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中小学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征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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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公室 政务公开文件来源: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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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教〔2008〕53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中小学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征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教育组,中小学校、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 现将《佛山市高明区中小学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征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教学资料△ 征订办法 印发 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中小学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 征订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教育事业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中小学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征订发行管理工作,预防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确保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正常征订发行,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材、教学辅助资料征订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办〔2002〕92号)、《关于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和规范新课标实验教材选用的意见》(粤教办〔2004〕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征订工作的通知》(粤教办〔2004〕105号)和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免收书本费工作的通知》(佛免办字[2007]5号)精神,从2008年秋季起,全区中小学校的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征订发行实行统一管理。 第一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材、教辅资料是指列入省教学用书目录的课本、教参、教学挂图和必要的教辅资料(含电子音像教材、教辅资料)及经上级审定的乡土(校本)教材。 第二条 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我区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征订发行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中小学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的选用、订购、发放、管理、经费核算,以及校本教材的审批、评优、推荐出版等工作。 第三条 中心成立区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选用组。组长由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中心教研部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各学科教研员和部分学校的教学骨干组成,下设小学、初中、高中3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学段的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的选用。各工作小组每年春、秋学期召开会议,根据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省教育厅审定并颁布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省教育厅审定和颁布的教学辅助资料目录以及市教育部门的课程管理要求,确定我区选用的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含中小学乡土教材教科书,下同)。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经选定后向全区中小学公布,各中小学按规定从广东新华发行集团和广东教育书店(含连锁店)两个正规渠道各自负责发行的教材品种订购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征订选用范围以外的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 第二章 订购和发行 第四条 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在每年春、秋两次预订期内集中预订。为了保证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的及时供应和管理,各学校根据所确定的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分别在每年4月上旬和10月下旬向中心上报当年秋季和次年春季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征订数。未经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为学生订购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同时,学校不得截留订数向其它途径订购,不得用未经省教育厅审定的其它版本的教材、教辅资料替代《广东省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材和教辅资料。 第五条 各校要按规定用好课本费。根据《关于调整我区公办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的通知》(明价[2005]78号)规定,小学课本费为100元/人·学期,初中课本费为150元/人·学期,高中课本费为230元/人·学期,学校在课本费的使用上,要坚持“先课本,后教学辅助资料”的原则,即按规定订足课本后,余下部分用于订购教学辅助资料和留作编印学校校本(乡土)教材的费用。 第六条 订购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应以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为依据,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特别要开齐义务教育阶段音乐、美术、体育、历史、地理、信息技术、综合等课程。每门课程只能选订一种教材及相应的教学辅助资料。学生人均所订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的金额不能超出市、区相关文件规定的课本费标准。中心要将每次为学校选定的教材及教学辅助资料目录及学校订购的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进行比对,汇总后以书面的形式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 在每学期开学前,中心负责督促发行部门将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如数送到全区每所学校,课前的到书率要达到90%以上,并确保交给学生的教材、教辅资料为正版教材。 第三章 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八条 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经费原则上采用分学期的核算办法,即学校直接与当地发行部门核算且每学期核算一次,也可以以学年为单位核算。 第九条 各学校收到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后,要严格办理入库手续,及时登帐,做到品种、价格、数量准确无误。 第十条 学校的课本费要全部用于订购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要确保教材经费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学校的教材损耗可从教材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各学校收到财政部门划拨的课本费后,根据本校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征订单结算的金额,将征订费及时汇至当地发行部门账户,经中心收取的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区教育局。 第十三条 区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区教育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检查、督促本办法的实施,查处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并按相关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关于我区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的征订与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矛盾,则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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