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性文件公示——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 热 ★★★ | ||||||||||||||||||||||||||||||||||||||||||||||||||||||||||||||||||||||||||||||||||||||||||||||||||||||||||||||||||||||||||||||||||||||||||||||||||||||||||||||||||||||||||||||||||||||||||||||||||||||||||||||||||||||||||||||||||||||||||||||||||||||||||||||||||||||||||||||||||||||||||||||||||||||||||||||||||||||||||||||||||||||||||||||||||||||||||||||||||||||||||||||||||||||||||||||||||||||||||||||||||||||||||||||||||||||||||||||||||||||||||||||||||||||||||||||||||||||||||||||||||||||||||||||||||||||||||||||||||||||||||||||||||||||
规范性文件公示——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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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公室 政务公开文件来源: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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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教科培〔2007〕63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科研管理办法》 (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各镇(街道)教育组、初级中学,区直中学: 为加强我区教育科研工作管理,推动我区教育科研示范学校建设,根据上级部门工作安排和有关文件精神,我中心出台了《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科研示范学校”评估方案》(试行)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 附件: 1、《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2、《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科研示范学校”评估方案》(试行)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 二00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1: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科研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教育科研工作,提高我区教育科研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区教育科研工作的全面展开和成果的推广应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形势,围绕我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科研工作的规划、协调、领导、管理职能,建立健全教育科研机构,建立合理、高效的区、镇(街)、校三级教育科研网络,逐步使全区教育科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 第三条 激励并支持全区教育工作者积极学习教育理论,引导教师用科学思维、科学态度、科学方法开展课题研究,开展教学实验和行动研究,研究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发现并培养更多的教育科研骨干和学者型教师。 第四条 及时总结全区教育教学的成功经验,推广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科研成果,切实提高我区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条 教育科研坚持“科研与教育、教学、管理、师训相结合”的原则,全方位进行课题研究,在教育上不断创新,促使全区富有时代精神的教育特色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六条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在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领导下负责全区教育科研的领导、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设在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负责处理教育科研的日常工作,包括教育科研计划制订、科研课题报审、成果评定及奖励等。 第八条 各镇(街)教育组要成立教育科研机构,要有专门人员负责。学校要有行政领导专门负责教育科研方面的组织管理等工作。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制定和实施学校的教育科研计划,重点做好教育科研项目(课题)的规划、立项、制定方案、研究、总结、评价、奖励和科研成果的推广与运用等工作。 第九条 区教育科研人员职责: 1、在上级教育科研部门的统一规划下,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确定研究课题,组织骨干力量,进行协作研究。 2、邀请专家指导课题研究和培训区教育科研骨干教师。 3、组织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工作。 4、建立教育科研管理和奖励制度,收集、整理和传达教育科研信息,建立教育科研资料库和信息网络。 5、对经过鉴定,证明有推广价值的优秀科研成果,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予以广泛交流、推广和应用,加大课题研究带动素质教育的实施力度,使科研成果转化为优质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科研规划 1、区教育科研整体规划与课题指南由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负责,原则上每五年规划一次,期间根据客观情况和需要作适当修改。 2、各镇(街)、校两级科研的规划由各镇(街)、校负责,建议根据区级科研规划及镇(街)、校教育实践性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规划指南。 第三章 课题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凡申报省、市、区级科研课题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领取(课题申报书、评审书),并按要求填写(省、市、区级分别为一式六、四、三份),由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 第十二条 校、镇(街)级课题申报立项程序由校、镇(街)教育科研领导组研究决定后执行,并报送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备案。 第十三条 区级课题申报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立项申请受理时间一般是逢单年的下半年。 第十四条 省、市级课题的申报按上级通知办理。 第十五条 区级课题的立项由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组织区教育科研专家库成员评审,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才能通过。 第十六条 课题评审的主要内容: 1、立项条件是否具备; 2、课题论证是否充分; 3、主持人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科研能力是否胜任; 4、课题研究是否具有实际研究意义; 5、课题最终成果是否明确; 6、课题成员分工与阶段安排是否可行; 7、课题研究经费预算是否合理与有否保障。 第十七条 评审合格的课题,由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批准立项,颁发课题立项证书,并统一纳入区教育科研管理项目。 第十八条 申报区级以上的课题,在程序上仍应先向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申报,经评审同意后逐级推荐。 第十九条 经申报立项的区级科研课题,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将给予支持和指导,并进行跟踪管理,承担课题的各镇(街)、校应对课题研究给予支持、指导并提供人力、时间、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每个学期末,课题主持人应进行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上交总结材料;每年9—10月份,课题主持人应向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提交上一学年度课题研究进展报告,接受上一级教育科研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四章 课题实施过程的管理与跟踪 第二十一条 凡集体研究项目应设课题组。课题组实行过程管理责任人制和主持人负责制,各成员应按分工主动、认真完成所承担的研究任务。课题组成员有权对课题研究提出建议,有权分享研究成果。 第二十二条 市级以上立项的课题,课题主持人接到批准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研究实施方案,在3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实施研究计划。同时,将《课题研究实施方案》和《开题报告》上送立项单位,另外再交一份给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区级课题由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管理,镇(街)级课题由镇(街)教育组组织管理,校级课题由所在单位组织管理,市级以上的课题按各级规程进行管理。立项课题主持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应对该课题研究加强领导和管理,并给予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对有关人员考核时,参加者的工作情况和成果应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重点课题的顺利开展,要开展好开题报告会。可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知名教师到会指导。其主要内容是: 1、由课题组汇报课题研究方案及其背景,介绍课题本身的目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内容、研究步骤和条件保障等; 2、请有关领导、专家指导,咨询和论证,评议; 3、讨论方案,统一认识,明确方向; 4、课题组落实管理、任务和分工。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项目进行中,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负责检查课题研究实施的进展情况。课题主持人应在每个阶段(通常为每学期末)结束时向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提交阶段性研究工作报告及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研究期间发表的有关论文或阶段性成果,作为附件备案。 第二十六条 区级课题原则上均需接受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课题主持人及课题成员是否按计划进行,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是否注重原始资料积累。课题主持人应提供书面中期研究报告(包括研究的进展情况、经费的使用情况、遇到的困难,以后的打算等)和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资料积累,接受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除了中期检查之外,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可随时根据项目研究计划进行阶段性检查,并随时提供科研咨询。 第二十八条 课题研究项目进行中,若课题组成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必须由课题主持人及时提出专题请示,对课题进行更改的请示内容包括: 1、变更课题主持人; 2、变更课题名称; 3、变更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续一年以上; 7、因故终止或撤销课题。 专题请示由课题主持人提出并签字,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后,报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批准并备案。不经备案者,不承认其项目参与者资格,不得参加评奖申报。 第二十九条 对教育科研课题管理要求在实施中做到“三查”、“四个一”。“三查”是指:调查、检查、测查;“四个一”是指:即记好一本研究记事本、完成每学期一次小结、准备好一年一次课题交流、建立好一批音像、电子图文资料档案。 第三十条 获市或市级以上立项的课题,在向立项审批机关上报阶段性小结和计划的同时,也应每年交一份阶段性小结和下一年的研究计划给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存档。 第五章 课题的结题与验收 第三十一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由课题主持人向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提出结题申请报告。申请结题方式有:A、通讯鉴定;B、会议鉴定;C、不进行成果鉴定,直接办理结题验收。申报时先到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领取结题验收《申请书》填写好,在结题验收前一个月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提交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其中,立项申请书、结题验收申请书和结题报告一式三份。 1、档案资料:①立项申请报告、方案、审批文件;②计划、小结、阶段成果报告等;③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测查报告、论文、专著等;④成果推广应用计划、教育教学成果信息反馈情况;⑤成果获奖文件、奖状、证书等。 2、过程资料:①典型教案、作业、课堂实录、观察记录;②各种调查、检查、测查的数据及评价记录;③典型事例、方案;④研究日记、过程记录(记事本);⑤通过文献检索等渠道所得的相关课题信息、动态;⑥会议或研究活动记录、纪要;⑦心得体会、随笔;⑧资料性照片、音像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 未经审批立项的课题,不予验收。每个鉴定专家小组一般为 3-5人。鉴定会的时间、地点由课题主持人与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协商确定。鉴定会由专家小组长主持。课题主持人和主要成员要到会接受咨询或答辩。 第三十三条 课题验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组进行,专家库成员将审议结题报告,写出课题鉴定意见,最后审定、验收,经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确认后的课题鉴定意见将通知课题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并颁发“结题证书”。 未经审批立项的课题,不予验收。 第六章 课题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四条 教育科研成果验收后,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及时发布课题研究成果信息,促进重大研究成果的推广与运用。如通过会议(现场会、公开课等)、出版物(论文、录像等)、新闻媒介(报刊、网络等)等加以宣传。尤其对经过鉴定,证明有推广价值的科研成果,通过多种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予以广泛交流、推广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 推广教育科研成果必须经由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七章 课题经费的来源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每年从教育事业经费中拨给(含上级主管部门拨给)一定数目的教育科研经费。 第三十七条 向各级有关部门申请教育科研基金。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项目的教育科研经费。 第三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个人赞助的教育科研经费。 第四十条 单位自筹。各镇(街)、校必须每年有教育经费项目的预算。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按其等级层次和研究的范围时间,根据区政府的拨款情况由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给予一定的资助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按课题《申报表》的承诺在经费上予以支持,保证课题研究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科研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研究所需的图书、资料购置,研究过程的调研、测试等学术活动,成果评审及结题鉴定等。 第四十四条 拨给及自筹的课题研究经费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代管,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及挪用。 第八章 课题研究成果评奖 第四十五条 课题研究成果若需申请评奖,必须经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交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登记。申请评奖登记的课题,需按要求将课题立项申报表、研究总结报告等研究成果及结题申请、评审记录、结题评审意见书等主要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提交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供各评审专家组审阅评议。 第四十六条 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组织教育科研成果评奖和课题研究论文评选活动,对象为我区教育系统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课题研究者。教育科研成果评奖原则上逢双年进行,课题研究论文评选每年进行。申报工作在评选年度的10月份开始,11月份截止,12月份评定并公布。其中,“教育科研成果评奖”申报单位或个人需向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领取并填写《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科研成果申报表》,并附上实验方案、实验报告、成果论文、样品等相关材料各一式三份,并由所在学校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课题研究论文”按照每年教育教学论文评选的时间上交并进行评选。 第四十七条 根据教育科研成果的质量及应用价值,奖项设一、二、三等奖,由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颁发相应的证书及奖金。 第四十八条 未经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批准推荐或备案确认的国家部委、办及省、市课题的各级子课题研究成果,不列入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科研成果评奖范围。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2: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科研示范学校”评估方案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示范学校”建设,推动我区教育科研工作,发挥教育科研的引领作用,全面推进我区素质教育,特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机构与领导 (一)有教育科研管理机构,有副校长分管或主任专管。 (二)有一支从事教育科研的骨干教师队伍。 (三)有校长亲自主持或参与的研究课题。 (四)有教育科研规划、章程或相关条例、方案。 (五)有专门研究教育科研工作的行政会议。 二、教育科研设施建设 (一)有档案专柜,有专人管理。 (二)有教育科研经费:包括课题立项经费、课题奖励经费、课题结题经费。 (三)有3种以上的教育科研杂志。 三、教育科研管理工作 (一)学校有教育科研工作计划、总结;有课题管理办法;课题过程管理档案完整、齐全。 (二)能经常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包括理论学习、课题研究活动(全校性的全年两次以上),活动有记录。 (三)课题管理 1、经常组织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教育科研专题研讨会,有会议记录。 2、按时完成课题立项工作,包括课题的选定、审批、申报等。 3、注重技术指导,加强信息反馈,按要求完成课题的开展工作,包括活动内容、过程分析、中期评定、结题鉴定等,同时,各课题组能及时、系统、全面地收集原始资料及数据,认真加以分析、归类,各课题组主持人能定期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课题开展情况。 4、按课题管理程序要求结题。各课题组按时完成结题报告,学校组织人员对课题进行结题鉴定,由学校颁发评定成果证书或结题证书,再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鉴定。 5、课题结题率达100%以上。 四、教育科研成果 (一)课题成果 1、有6个市级以上独立立项课题或3个省级以上独立立项课题。 2、有相当数量的区级课题,并且要有市“一等奖”的课题成果。 3、有80%以上的教师参与校本教研课题的研究。 (二)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每年有80%以上的专任教师撰写教育教学科研论文,其中要有市级以上的获奖论文或发表论文,有占全校专任教师30%以上的区“一等奖”的获奖论文或发表论文。 (三)其它教育科研成果。 五、本方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科研示范学校”评估表
说明: 1、凡申报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科研示范学校”的学校,对照“评估方案”的各项标准进行自评,按要求填写 “申报书”(一式三份)并盖好单位公章,附上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 2、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十一月份。 3、申报后,由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科研部组织教育科研专家成员负责评审,由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负责审批。 4、按照要求评审为“优秀”(85分以上)的学校,由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批准,颁发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科研示范学校”牌匾。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科研”示范学校 申 报 书 申报学校: (盖章) 申报时间: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制 2007年6月 一、组织机构与领导
二、学校教育科研成果(1)
学校教育科研成果(2)
学校教育科研成果(3)
三、学校教育科研课题获奖情况
四、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论文情况
五、学校其他教育科研成果
六、学校教育科研规划、规程或条例、方案
七、学校教育科研经费投入情况
八、学校订阅教育科研报刊、杂志情况
九、学校教育科研骨干教师情况
十、学校其他教育科研相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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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文件录入:NFHNFH 责任编辑:NFHNF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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