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性文件公示——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热 ★★★ | |||
规范性文件公示——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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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公室 政务公开文件来源: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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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教〔2007〕35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统计工作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道)教育组,中小学、区职校,区电大、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本局各股室: 现将《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财务基建股反映(联系人:李玉坚,联系电话:88282311)。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教育 统计 规定 通知 抄送:区统计局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教育统计工作,保障各项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发挥统计工作在教育管理和多层次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高明区人民政府《佛山市高明区统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统计是认识教育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教育政策、编制教育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教育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必须依照《统计法》和本规定,填报教育统计调查表,提供教育统计调查所需要的统计资料。 第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干部。各级教育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加强协作,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指导。 第五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重视和加强教育统计现代化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广运用现代计算技术和传输技术,提高教育统计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六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统计机构和统计干部实行工作责任制,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按照《统计法》行使教育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七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人对统计工作要经常督促检查,培训考核统计干部,表扬先进。对违反《统计法》的有关领导或统计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教育统计调查 第八条 按照《统计法》有关开展部门统计调查的规定,全区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方案,由区教育局拟定颁发,报区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教育系统的,报区统计局审批后颁发。 第九条 按《统计法》和本规定批准颁发的教育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及批准文号,被调查的单位、人员必须准确、及时、无偿地填报。 第十条 全区统一的教育统计标准,包括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编码等,由区教育局制定,各镇(街道)教育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统计标准。 教育统计标准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有权拒绝填报违反《统计法》和本规定制发的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教育统计调查各项数字准确可靠,必须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逐步使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十三条 教育统计调查应采取多种调查方式和调查方法进行。除统计报表全面调查外,要积极采用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反映教育发展的情况和问题。 第三章 教育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在掌握基本统计资料基础上,对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执行政策、发展计划以及各项教育管理工作等方面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同时,要积极开展统计预测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重视研究经济建设和教育发展的关系,加强教育的经济效益统计和综合分析,积极开展教育效果的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统计干部要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要学会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统计手段,努力提高统计分析水平。 第四章 教育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全区教育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区教育部门分管统计的机构统一管理。镇(街道)教育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镇(街道)教育组的统计员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以确保统计数字准确无误。上报的统计资料,要由本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干部审核、签名或盖章,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干部要对统计数字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提供和公布教育统计资料,必须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统计资料和统一管理的范围,经本单位负责统计的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核定,并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条 凡属于国家保密的教育统计资料,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必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切实作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教育统计组织 第二十一条 区教育局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区教育统计工作,具体工作由区教育局财务基建股负责。财务基建股设统计员,各业务股室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兼职统计员。 区教育局财务基建股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区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及调查方案、教育统计标准,收集、整理、提供全区教育基本统计资料。 二、对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制定全区教育统计工作制度,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和区各项统计法规、政策。 四、组织、协调本局各股室的统计工作,包括事业统计、劳动人事统计、财务统计、基建统计、教学供应统计、固定资产统计、电化教育统计、科技统计等;统一管理各股室制发的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 五、组织和指导本系统、本部门统计干部的专业学习和培训考核,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干部技术职称评定、晋升和教育统计科学推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和学校(幼儿园)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定统计职责和配备固定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育统计干部必须具备完成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重视统计干部的培训提高工作和持证上岗工作。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干部技术职称,逐步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统计干部要力求稳定,不要轻易调换。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督促检查、具体指导。要教育与支持统计干部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要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以保证教育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教育局财务基建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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