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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公示——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学校食品采购规定(试行)》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公示——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学校食品采购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    政务公开文件来源: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7

 

 

 

 

 

明教〔200669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学校食品采购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教育组,中小学校,托幼园所:

现将《佛山市高明区学校食品采购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我局财务基建股反映(联系电话:88282311)。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   

OO六年八月十五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学校  食品采购  规定  通知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招标投标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局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8月17印发

佛山市高明区学校食品采购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采购管理,提高食品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益,降低食品采购成本,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和《广东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食品是指粮食、蔬菜、食用油、肉类、调味品、蛋、牛奶、面包及其他可直接饮用或食用的物品。

第三条  学校食品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章  食品采购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品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卫生关。在采购食品时,必须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禁止向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食品。

第五条  采购下列食品必须要做到:

(一)采购粮食、食用油时,必须索取“QS”产品证。

(二)采购蔬菜时,必须索取市场准入证。

(三)采购畜禽肉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四)采购可直接饮用和食用的物品时,必须索取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五)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第六条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腐烂变质、酸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三)未经兽医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标签标识不完整的定型包装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第三章 食品采购的组织

   

第七条 学校采购食品必须采用招标的方式。区直学校采购食品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镇(街道)所属的学校采购食品由教育组组织招标。

第八条 为加强对食品采购招标工作的领导,各镇(街道)教育组、区直学校必须成立5-7人的食品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食品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出实施细则,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 食品采购招标,可以以食品标的进行,也可以以专营权进行。

第十条 以食品标的进行招标,必须按食品种类进行。由招标单位确定食品的质量、数量、单价上限总金额和供应期限后,通过招标确定其单价。中标者为学校供应的食品标的达到额定的数量或供应期限后,学校和中标者的履约关系自行中止。学校和中标者的履约关系自行中止后,招标者必须重新对这类食品进行招标,确定新的中标人。

第十一条 以食品专营权进行招标,可以以单一食品种类或学校需要采购的全部食品种类进行招标。在确定食品的质量、数量、单价上限、总金额和供应期限后,通过招标确定其单价。中标者获得的专营权时间不能超过一年。中标者获得的专营权期满后,招标者必须重新进行招标,确定新的中标人。

第十二条 参加食品采购投标的对象不得少于3个(含3个),2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但必须明确谁是供应商。如招标者发布招标信息10天后,报名参加投标的对象在3个以下(不含3个),则招标者可以召开全体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确定食品供应对象。

第十三条 参加食品采购投标的对象只能是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必须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招标者应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第十五条 每次食品采购招标都要拟出书面方案,并将其作为后勤档案保存。食品采购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者和学校应与中标者签定食品供应合同。合同应载有食品名称、数量、单价、质量要求、供货日期或时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学校应当在10天内以适当的形式向全体教职工公布中标者。

第十六条 招标者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食品采购的文件处理

 

第十七条  招标者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每项食品采购活动的文件应要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八条  食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和学校负责人当年的评优资格,并按有关程序追究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经多次教育仍不纠正错误行为的;

(二)拒不执行本规定的;

(三)没有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采购食品而导致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

(四)没有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食品采购事务,导致违规行为和他人举报的事件发生,经调查属实的;

(五)打击、报复检查监督人员的。

第二十条  除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外的学校其他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而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中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食品供应资格,并依照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为学校供应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经调查属实的;

(二)没有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为学校供应食品而导致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

(三)与学校负责食品采购的人员串通造成食品质差量少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后果的。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和托儿所在镇(街道)教育组的指导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招标者指区直学校或镇(街道)教育组食品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91日起施行。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

00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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