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荐]教育督导室 | ||||
教育督导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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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公室 文章来源: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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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室 咨询电话:0757-88211378
区一级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 市、省一级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
区一级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 业务流程: 1、学校(幼儿园)向区教育督导室申报,并提供书面申报材料(评估方案、自评报告)。 2、区教育督导室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及现场的视察进行初步鉴定。 3、通过初步鉴定后,区教育督导室下发评估通知。 4、组织评估。评估标准按照省制定的督导评估方案。 4.1 听取受评单位的自评报告; 4.2 听取办学(园)单位、主管部门对学校、幼儿园评价意见; 4.3 察看受评单位的容貌和场室设施设备; 4.4 对有关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学校评估对师生进行问卷;幼儿园评估对保育人员进行问卷); 4.5 查阅档案资料; 4.6 对受评学校召开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座谈会;对受评幼儿园召开保教人员、家长座谈会; 4.7 对学校进行听课、观看课外活动;对幼儿园进行观看晨检、晨间户外活动及教育教学活动; 4.8 向受评单位作评估反馈意见。 5、学校(幼儿园)自通过督导评估之日起,一个月内写出一份具体的整改工作意见,分别交至镇(街道)教育组和区教育督导室。 6、区教育督导室将评估方案、评估意见交局长室审批。 7、区教育局批准后,发文至教育组及受评单位。 8、学校、幼儿园自批准成为等级学校(幼儿园)之日起,每4年进行一次复评。 (注:文中的“学校”指普通高中及民办学校) 市、省一级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 业务流程: 1、学校(幼儿园)向区教育督导室申报,并提供书面申报材料(评估方案、自评报告)。 2、区教育督导室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及现场的视察进行初步鉴定。 3、区教育督导室将申报材料交局长室加具区教育局意见。 4、区教育督导室将申报材料上送市教育督导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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